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逸松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逸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逸松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判處 合計有期徒刑5 年8 月,於民國105 年1 月13日送監執行,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茲因上列受刑 人於109 年1 月3 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 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 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5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年8 月確定,受刑人於105 年1 月13 日因上開案件入監執行,業於109 年1 月3 日經法務部矯正 署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 矯正署109 年1 月3 日法授矯字第10801946291 號函暨所附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1 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蔣彥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葵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