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麗蓮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麗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麗蓮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3 年,於民國106 年12月29日送監執 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業 經法務部於109 年1 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 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 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 :㈠於106 年7 月31日以106 年度桃簡字第1296號判處有期 徒刑5 月,於106 年8 月31日確定;於106 年10月30日以10 5 年度審訴字第1956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二罪 ),於106 年11月28日確定;於107 年3 月28日以107 年度 訴字第119 、120 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 月、10月(二罪) ,於107 年4 月23日確定。上開5 罪,經本院於107 年6 月 25日以107 年度聲字第210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 於107 年7 月9 日確定。㈡於107 年4 月9 日以106 年度審 訴字第2029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於107 年4 月30日確定。 以上㈠㈡合計刑期3 年,受刑人於106 年12月29日入監接續 執行,業於109 年1 月10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1 月 10日法授矯字第1090150344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 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附卷可稽,是聲 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 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吳天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慈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