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218號
TYDM,109,聲,218,20200115,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一均(原名謝華霖)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
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一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謝一均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本院 判處合計有期徒刑3 年10月,於民國106 年8 月8 日入監執 行,刻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於109 年1 月 1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 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於其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 度聲字第122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10月,其於106 年8 月8 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 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 年1 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等情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1 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901502521 號函暨檢附之該署雲林第二 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經本院 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顏嘉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