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148號
TYDM,109,聲,148,2020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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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清峰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
交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清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清峰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 年4 月,於民國107 年6 月25 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 以受刑人於109 年1 月9 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 第2 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經查,受刑人於107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 年4 月,受刑人並於107 年6 月 25日入監執行上開案件之刑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9 年10 月2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52日,縮短刑 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9 年9 月3 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1 月 9 日法授矯字第1090150654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 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等文件,認其聲請為正 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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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