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麒恩(原名黃教銘)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09年度執聲付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麒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本件受刑人黃麒恩因搶奪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確定,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5 月,於執行中經法 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 年1 月9 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 號核准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 正署109 年1 月9 日法授矯字第10901504341 號函暨所檢附 之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 可考。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 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詩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