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115號
TYDM,109,聲,115,2020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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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高億



具 保 人 蕭渼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沒入保證金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8 年
度執聲沒字第20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渼馨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蕭渼馨因受刑人林高億犯毀棄損 壞案件,經依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 臺幣(下同)1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 該受刑人逃匿,爰依法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刑保字第00000000號)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毀棄損壞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 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07 年9 月 25日繳納保證金後,將受刑人釋放乙節,有臺灣桃園地方檢 察署民國107 年9 月25日國庫存款收款書(存單號碼:刑字 第00000000號)在卷可佐;又受刑人經合法通知後,竟未遵 期到案執行,經聲請人拘提無著並發布通緝;另具保人經合 法通知,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且受刑人並無受羈押或在監 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送達 證書、通緝書、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業已故意逃匿,應 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1 萬元及所實收利息。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 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玥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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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