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桃交簡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PORTIZ HECTOR ABUAN(中文姓名:赫克托)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速偵字第60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PORTIZ HECTOR ABUAN 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不能安全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審酌被告飲酒後,吐氣酒精濃度已 達每公升0.89毫克,竟仍騎乘電動自行車上路,不但漠視自 身安全,亦增加其他用路人無端風險,且交通事故動輒造成 死傷,其潛在危害不言可喻,被告所為顯係缺乏對其他用路 人生命、身體、財產安全之尊重,本不宜寬貸。惟念及被告 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且此次酒駕行為幸未造成其他用 路人之具體損害結果,兼衡被告此次酒駕為初犯,且犯後坦 承犯行,態度尚可,暨於警詢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業 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另按刑法第95條規定: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是否一併宣告驅逐 出境,固由法院酌情依職權決定之,採職權宣告主義。但驅 逐出境,係將有危險性之外國人驅離逐出本國國境,禁止其 繼續在本國居留,以維護本國社會安全所為之保安處分,對 於原來在本國合法居留之外國人而言,實為限制其居住自由 之嚴厲措施。故外國人犯罪經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 ,是否有併予驅逐出境之必要,應由法院依據個案之情節, 具體審酌該外國人一切犯罪情狀及有無繼續危害社會安全之 虞,審慎決定之,尤應注意符合比例原則,以兼顧人權之保 障及社會安全之維護(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04 號判決 意旨可參)。爰考量被告在我國於本案之前並無刑事犯罪之 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且尚
無證據證明被告因犯本案而有繼續危害社會安全之虞,暨被 告本案犯罪情節及所生危害均尚非重大,認上開有期徒刑之 宣告,已足使被告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應無需再由本院 併予宣告驅逐出境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佳美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芝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速偵字第6099號
被 告 PORTIZ HECTOR ABUAN (菲律賓籍) 男 29歲(民國79【西元1990】
年2月18日生)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桃園市○
○區○○街00巷00號
護照號碼:M0000000M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PORTIZ HECTOR ABUAN (中文名:赫克托)自民國108 年12 月15日晚間6 時許起至同日晚間9 時許止,在桃園市中壢區 中壢火車站附近某餐飲店飲用啤酒5 瓶,已達不得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之程度,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 同日晚間9 時許後某時,自該處騎乘無車牌之電動自行車離 去,欲返回桃園市八德區住處,嗣於108 年12月16日凌晨2 時42分許,行經桃園市○○區○○路000 號前,為警攔檢盤 查,並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9毫克。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PORTIZ HECTOR ABUAN 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 ,復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龍興派出所酒精測定紀錄 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 1 份及現場照片2 張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公共危 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檢察官吳佳美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 意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