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景謙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 年
度聲沒字第1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電子菸油參拾陸瓶沒收。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景謙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6 年7 月31日以106 年度偵字第 8993號、第9571號、第10863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 而未經撤銷。而該案所扣得之電子菸油共44瓶,經送驗後, 確認含有尼古丁成分,屬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禁藥,為被告 所有及供其犯該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 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供犯罪 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 得沒收之,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及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輸入含有尼古丁Nicotine成分之電子菸油,經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6 年7 月31日以106 年 度偵字第8993號、第9571號、第10863 號為緩起訴處分,緩 起訴處分於106 年9 月1 日確定,並於107 年8 月31日期滿 而未經撤銷,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電子菸油經送請衛生福利部 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結果,電子菸油均檢出含尼古丁Nicoti ne成分等情,有如附表一衛福部鑑定報告欄所示之檢驗報告 書、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扣案物 品照片等在卷可稽,且上開扣案物係未經許可輸入一節,則 據被告於偵訊時供陳明確,是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電子 菸油共36瓶確屬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為應列管之禁藥 ,雖法令上並未禁止持有,而非屬違禁物(最高法院85年度 臺上字第4545號判決意旨參照),惟上開扣案物為被告所有 ,且供其本案犯罪時所用之物,復未經衛生主管機關依藥事
法第79條第1 項規定為沒入銷燬處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259 條之1 規定宣告沒收。
四、惟就106 年度偵字第10863 號中如附表三所示之扣案電子菸 油8 瓶,依衛生福利部106 年2 月15日FDA 研字第10600008 02號函復之報告書所示,並未檢出尼古丁或其他偽、禁藥成 分,尚難逕認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又非違禁物,無從予 以宣告沒收。是以,檢察官此部分聲請,難認有理,應予駁 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第455 條之36第1 項前段、第2 項,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40條第3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震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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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號 │ 報關單號 │ 衛福部鑑定報告 │ 扣案瓶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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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年度偵字第9571號 │ CX/05/710/GJ776 │ FDA 研字第1060002138號 │ 9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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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年度偵字第10863號 │ CX/05/710/3G907 │ FDA 研字第1050048474號 │ 18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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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年度偵字第10863號 │ CX/05/710/1H761 │ FDA 研字第1060000802號 │ 9瓶 │
│ │ │ │(詳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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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合計瓶數: 36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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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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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扣案物名稱 │ 扣案瓶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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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阿索(IASO)電子煙霧化液(IASO eC-Liquid │ 8瓶 │
│【Spring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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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阿索(IASO)電子煙霧化液(IASO eC-Liquid │ 1瓶 │
│【min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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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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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扣案物名稱 │ 扣案瓶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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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阿索(IASO)電子煙霧化液(StRaWBeRRY) │ 2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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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阿索(IASO)電子煙霧化液(IASO eC-Liquid │ 2瓶 │
│【coffe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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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阿索(IASO)電子煙霧化液(fresh wind) │ 2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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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阿索(IASO)電子煙霧化液(IASO eC-Liquid │ 2瓶 │
│【Lemo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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