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8年度,415號
TYDM,108,附民,415,2020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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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415號
原  告  謝幸如
被  告  鍾明富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金訴字第8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暨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以書狀或言詞為何聲明及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鍾明富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 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 1 月15日以108 年度金訴字第81號判決無罪在案,又原告未 曾聲請另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揆照 首揭規定,自須駁回原告之訴,就其失所附麗假執行之聲請 併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梁志偉
 
法 官 蔣彥威
 
法 官 謝承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莊佳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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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