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837號
TYDM,108,訴,837,2020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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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3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名軒



選任辯護人 莊劍郎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8 年度偵字第1358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名軒自民國壹佰零玖年貳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被告吳名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 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之販賣第三 級毒品罪嫌,業據同案被告鄧志豪、起訴書附表編號1 至21 所示購毒者范姜宇喬石雅藝彭政偉林琮彬鄒永謙陳俊雄沈彥佐周士剴證述在案,並有扣案手機及其內資 訊、扣案毒品及鑑驗報告、監視器翻拍照片等證據在卷可稽 ,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 第2 、3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而於民國 108 年9 月2 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於同年12月2 日延長羈押並繼續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查,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09 年1 月16日訊問 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並禁止接 見通信之必要,應自109 年2 月2 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並繼 續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 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馮昌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佳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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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