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3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紹偉
楊哲安
指定辯護人 本院彭詩雯公設辯護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
15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限制期間起日「108 年12月18日」係誤載,應更正為「108年12月19日」。
理 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 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 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限制出境(海)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 載,依前揭規定及解釋意旨,茲應更正如主文所示。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蘇品蓁
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馨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