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7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銘孝
選任辯護人 陳志峯律師
李安傑律師
被 告 許聖源
選任辯護人 王文宏律師
胡倉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8 年度偵字第95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魏銘孝、許聖源均自民國壹佰零玖年壹月玖日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 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 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 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 犯或證人之虞者」、「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雖有第一百零一 條第一項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 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依本章 以外規定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者,亦得命限制出境、 出海,並準用第九十三條之二第二項及第九十三條之三至第 九十三條之五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 1項、第 101 條之2 、第93條之6 均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2 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6 日訊問後 ,認均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之運輸第三級毒 品罪、懲治走私條例第2 條第1 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之 犯罪嫌疑重大,參以運輸第三級毒品罪之法定本刑為無期徒 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屬重罪,基於脫免刑責、不甘受罰 之基本人性,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被告2 人因畏罪 逃匿規避後續審判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
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羈押原因,亦 有羈押之必要,乃於同日起執行羈押在案。本院於109 年1 月9 日訊問被告2 人,並審酌全案事證,仍認被告2 人均涉 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懲 治走私條例第2 條第1 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之犯罪嫌疑重 大,參以被告2 人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 罪,主觀上為規避後續審判程序進行而畏罪逃亡之動機益昇 ,客觀上並得預期被告2 人規避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甚高 ,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之羈押原因雖仍存在,惟經 本院審理後(本案已於109 年1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認 可能有相關減刑規定之適用,經衡量被告2 人犯罪情狀、可 能宣告之罪刑、被告2 人之生活環境及經濟狀況後,認無羈 押之必要,爰裁定自民國109 年1 月9 日起限制出境、出海 8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6 ,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陳炫谷
法 官 陳昭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郁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