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秩抗字,108年度,8號
TYDM,108,秩抗,8,2020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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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秩抗字第8號
抗 告 人 
即被移送人 王玉文


上列抗告人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不服本院中
壢簡易庭於中華民國108 年6 月26日所為108 年度壢秩字第75號
第一審裁定(移送案號: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108 年6 月
12日中警分刑字第1080028161號移送書),提起抗告,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移送王玉文不滿第三人邱國 治在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經營「運動吧體能空間 」,於民國108 年4 月27日上午10時許、同年4 月29日晚間 6 時許、同年5 月16日下午4 時許,在上址健身房,以擺弄 啞鈴、大聲咆哮、闖入店內、噴灑不明噴霧等方式,藉端滋 擾公司行號,且上開行為均係在警察機關逕行通知前,依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24條第1 項規定,以一行為論,並得加重處 罰之。爰依同法第45條第1 項、第68條第2 款規定,裁處罰 鍰新臺幣(下同)5,000 元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邱國治所經營之「運動吧體能空間」範圍, 應該不包括騎樓,且邱國治亦稱騎樓屬於公共場合,抗告人 若是在騎樓運動,則停在該處騎樓之機車車主,不也是成為 共犯。又依據蘋果日報、雅虎知識所述,抗告人僅是說話大 聲而已,屬於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範圍,不應該認定有違反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 款。再者,櫃台位置在店內,若 無其他事證足以證明抗告人藉端騷擾,不能僅因抗告人進入 店內,即認為是藉端騷擾,否則一旦進入派出所報案、法院 遞狀,就是藉端騷擾,恐天下大亂等語。
三、按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 之場所者,處3 日以下拘留或1 萬2,000 元以下罰鍰,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 款定有明文。本條款規定保護之目的 ,在保護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 場所之安寧秩序不受侵害。另言論及請願等表意自由乃憲法 第11條、第16條所保障之人民基本權利,人民在任何場所行 使言論自由或請願權,既帶有表意溝通之性質,本難避免對 場所原來秩序產生一定影響。而人民之自由權利雖得因為維 持社會秩序之需,加以限制,惟其限制也須合於比例原則,



不得踰越必要之程度,方不致過度侵害憲法所保障之人民自 由權利。是故,在解釋、適用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 款 規定,保護場所安寧秩序之同時,當須一併衡量人民表意自 由之維護,以符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之旨。承上理解,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 款規定所謂「藉端滋擾」,即應指 行為人有滋擾場所之本意,以言語、行動等方式,藉特定事 端擴大發揮,踰越該事端在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容許之合 理範圍,而擾及場所之安寧秩序致難以維持或回復者而言。 基此,社會秩序維護法關於場所安寧秩序之保護,與憲法對 言論自由之保障間,始能取得平衡。易言之,倘行為人因特 定事端在公共場所為言行已逾越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容許之 合理範圍,或者,其言行對場所秩序之影響已達難以維持或 回復者,即認有所謂「藉端滋擾」之情事。經查,抗告人有 為上開藉端滋擾公司行號之行為,業據證人邱國治於警詢時 證述明確(見本院壢秩卷第7-1 頁正反面),並有「運動吧 體能空間」騎樓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4張、本院108 年 10月24日勘驗筆錄1 份(詳如附件所示)在卷可稽(見本院 壢秩卷第8-11頁反面;本院秩抗卷一第299-367 頁),且依 上開勘驗筆錄可知,抗告人於108 年4 月27日上午10時許, 在「運動吧體能空間」之騎樓內外,為吸引店內人員之注意 ,特地朝店內方向擺弄或丟擲壺鈴在地,經邱國治自店內走 出與抗告人溝通,且員警到場處理後,抗告人仍未停止擺弄 壺鈴;並於同年4 月29日晚間6 時許,在「運動吧體能空間 」門口,對邱國治大聲咆哮,及自行以電話報警,要求員警 到場處理;再於同年5 月16日下午4 時許,在「運動吧體能 空間」門口,按開健身房之自動門,一邊朝店內拍照,一邊 右手指內大聲咆哮,而第三人陳志忠自店內走出後,抗告人 不僅拒絕離開,並對陳志忠及往店內方向大聲呼喊「警察叫 我留在這裡」,嗣後亦自行以電話報警,要求員警到場處理 ,顯見抗告人主觀上確實有影響「運動吧體能空間」安寧秩 序之故意。再由上開勘驗筆錄可知,已有店內顧客至騎樓外 牽離機車,及抗告人在大聲咆哮之後,自行以電話報警,要 求員警前來處理,均足認抗告人之行為客觀上逾越一般社會 大眾觀念中所容許之合理方式與範圍,自已妨害「運動吧體 能空間」之安寧秩序,而達滋擾公司行號之程度,核屬上揭 法律所欲處罰禁止之「藉端滋擾」公司行號行為。至於抗告 人上開所辯,固提出錄音譯文、蘋果日報網路新聞、雅虎知 識網頁、桃園縣中壢地政事務所建物測量成果圖、地籍圖謄 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建物照片等件為其論據(見本院 秩抗卷一第23-43 、45、57-65 、67、69-75 、77-79 、11



3-173 頁;本院秩抗卷二第63-111、237-255 頁),然而, 揆諸前揭說明,抗告人縱始是合法訴求,亦應在可容許之合 理範圍內表達,不可藉此滋擾「運動吧體能空間」之安寧秩 序;此外,部分監視器影像雖有畫面而無聲音之情形,但是 上開畫面均係連續而未中斷(見本院秩抗卷一第313 頁), 要難有偽造或竄改之可能,自可採為認定之依據。是抗告人 採取之上開手段,確已干擾「運動吧體能空間」之安寧秩序 及所能容認之範圍,尚難謂有理由,自無礙於本件抗告人違 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之成立。
四、綜上所述,原審認定抗告人有藉端滋擾公司行號之行為,而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 款規定,裁處抗告人罰鍰5,00 0 元,核其認事用法並無不合,量處罰鍰數額亦稱妥適,抗 告人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尚難認其抗告為有理由,應 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8條、第92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龍輝
法 官 高羽慧
法 官 吳軍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志微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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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08 年4 月27日: │
│ (00:02:18,監視器畫面時間10:12:19) │
王玉文騎乘機車從畫面右下角出現,持續往健身房店內方向│
│ (畫面左方)注視。 │
│ (00:02:51,監視器畫面時間10:12:52) │
王玉文將車停放於畫面中之左側道路旁。 │
│ (00:03:08,監視器畫面時間10:13:09) │
王玉文停放好機車後走向健身房店外之機車停放處,並於此│
│ 處駐足,畫面時間10:13:58時向送信之郵差說話。 │
│ (00:04:53,監視器畫面時間10:14:53) │
王玉文伸出右手手指指向從左側建築走出之身穿白色背心的│
│ 男子及抱著小孩的女子,手指三人對其發話。 │
│ (00:05:19,監視器畫面時間10:15:20) │
王玉文站立於健身房外之機車停放處。 │




│ (00:07:23,監視器畫面時間10:17:23) │
王玉文離開機車停放處,走進騎樓樑柱旁的建築內。 │
│ (00:08:54,監視器畫面時間10:18:54) │
王玉文從建築內走出來,左手拿壺鈴右手拿踏步器。 │
│ (00:09:13,監視器畫面時間10:19:13) │
王玉文於畫面時間10:18:59時將壺鈴及踏步器拿出置於健│
│ 身房外之機車停放處,並踏上踏步器開始踩踏並不停說話。│
│ 畫面時間10:19:50時拿起壺鈴一併使用。 │
│ (00:11:10,監視器畫面時間10:21:10) │
王玉文將壺鈴舉高後讓壺鈴摔到地上。 │
│ (00:11:15,監視器畫面時間10:21:15) │
王玉文撿起壺鈴後又將壺鈴摔到地上。 │
│ (00:11:26,監視器畫面時間10:21:26) │
王玉文回到原站立處,舉高壺鈴雙手臂再自然垂下。 │
│ (00:13:03,監視器畫面時間10:23:04) │
王玉文再次將壺鈴舉起後丟至地上。 │
│ (00:13:13,監視器畫面時間10:23:13) │
王玉文重複舉高壺鈴又自然手臂垂下壺鈴的動作。 │
│ (00:16:59,監視器畫面時間10:27:00) │
王玉文走進騎樓樑柱後,將安全帽放置於機車右後照鏡上。│
│ (00:17:14,監視器畫面時間10:27:15) │
王玉文後走回其原放置健身器材之位置,繼續剛才舉高壺鈴│
│ 又手臂自然垂下壺鈴之動作。 │
│ (00:19:51,監視器畫面時間10:29:51) │
王玉文從路邊位置移動至騎樓外,正對健身房正門口之位置│
│ 繼續剛剛舉起壺鈴又手臂自然垂下壺鈴之動作。 │
│ (00:20:19,監視器畫面時間10:30:20) │
王玉文於健身房正門口騎樓下做伏地挺身。 │
│ (00:20:43,監視器畫面時間10:30:43) │
邱國治從健身房內走出。 │
│ (00:20:52,監視器畫面時間10:30:53) │
邱國治坐於畫面下方之機車上,與王玉文對話。期間邱國治
│ 撥打電話。 │
│ (00:21:28,監視器畫面時間10:31:28) │
邱國治邊講電話邊走進健身房內,王玉文繼續雙手舉壺鈴之│
│ 動作。 │
│ (00:21:46,監視器畫面時間10:31:46) │
邱國治又從健身房內走出,坐在畫面下方之機車上(後站立│
│ )與王玉文對話,期間王玉文邊說話邊搭配雙手舉壺鈴的動│
│ 作。 │




│ (00:25:07,監視器畫面時間10:35:08) │
王玉文左手搭邱國治右肩,雙膝突然跪地。 │
│ (00:25:09,監視器畫面時間10:35:10) │
邱國治因重心不穩跌坐在地,王玉文一起跌趴在邱國治身上│
│ 。 │
│ (00:25:15,監視器畫面時間10:35:16) │
邱國治隨即起身,王玉文仍趴在地上。 │
│ (00:25:19,監視器畫面時間10:35:21) │
王玉文起身坐著,邱國治立於王玉文左側,雙方繼續對話。│
│ (00:27:57至00;29:36,監視器畫面時間10:37:58至│
│ 10;39:37) │
王玉文起身站立,雙方繼續對話,可見陸續有顧客自健身房│
│ 走出,行經騎樓。 │
│ (00:00:06,監視器畫面時間10:40:08) │
王玉文邱國治繼續於健身房店外騎樓對話。 │
│ (00:01:46至00;08:44,監視器畫面時間10:41:48至│
│ 10:48:46) │
王玉文邱國治於騎樓對話,可見陸續有顧客自健身房出入│
│ ;並有小朋友自旁邊出入口出入。 │
│ (00:08:54,監視器畫面時間10:48:56) │
王玉文欲往健身房旁邊出入口進入,邱國治隨後跟上往畫面│
│ 左方移動。 │
│ (00:08:56,監視器畫面時間10:48:58) │
邱國治往畫面左方健身房旁邊出入口方向移動,王玉文消失│
│ 於畫面中。 │
│ (00:09:32,監視器畫面時間10:49:34) │
王玉文後走回,於畫面左方健身房旁邊出入口之牆面附近,│
│ 與邱國治繼續對話,並一邊敲擊牆面。 │
│ (00:09:53,監視器畫面時間10:49:55) │
│ 雙方走回騎樓下健身房店門口左側繼續對話。 │
│ (00:12:33,監視器畫面時間10:52:35) │
王玉文回到騎樓下正對健身房店門口的位置,繼續高舉壺鈴│
│ 動作,一頭戴安全帽之女子自畫面右側道路騎乘機車而來,│
│ 背對畫面將機車停放畫面下方之騎樓下位置,關注王玉文。│
│ (00:12:47,監視器畫面時間10:52:49) │
邱國治王玉文靠近,雙方繼續對話,畫面下方之女子拿下│
│ 安全帽於機車處往二人方向看。 │
│ (00:13:06,監視器畫面時間10:53:08) │
邱國治王玉文復往畫面左方健身房旁邊出入口方向移動,│
│ 一邊繼續對話。 │




│ (00:13:31,監視器畫面時間10:53:33) │
│ 女子一邊注視邱國治王玉文,一邊走入健身房。 │
│ (00:15:31,監視器畫面時間10:55:33) │
王玉文移動到騎樓外原放置踏步器之位置,員警自畫面右側│
│ 靠近。 │
│ (00:15:39(監視器畫面時間10:55:41) │
│ 兩名員警向邱國治了解情況,王玉文繼續使用踏步器。 │
│ (00:17:13,監視器畫面時間10:57:15) │
│ 兩名員警偕同邱國治一同進入健身房,王玉文繼續於原處使│
│ 用踏步器。 │
│ (00:17:36,監視器畫面時間10:57:38) │
王玉文離開踏步器於騎樓下健身房店門口做伏地挺身動作。│
│ (00:17:52,監視器畫面時間10:57:54) │
王玉文繼續做扶地挺身動作,一身穿黑色短袖T 恤、黑色長│
│ 褲、白色夾腳拖女性顧客從健身房走出,行經騎樓下(王玉│
│ 文面前)。 │
│ (00:18:14,監視器畫面時間10:58:16) │
│ 女性顧客牽出停放騎樓外放置踏步器旁之紅色機車,王玉文
│ 往健身房店門口左側移動。 │
│ (00:18:36,監視器畫面時間10:58:37) │
│ 女性顧客將紅色機車,移至畫面右下角位置後,再走回健身│
│ 房,王玉文將踏步器再往右側騎樓外停放之機車貼近放置。│
│ (00:18:45,監視器畫面時間10:58:47) │
王玉文繼續使用踏步器及壺鈴。 │
│ (00:19:04,監視器畫面時間10:59:05) │
王玉文將踏步器再更貼近畫面右側機車,並接續使用踏步器│
│ 及壺鈴。 │
│ (00:19:39,監視器畫面時間10:59:34) │
王玉文往健身房店門口移動,到騎樓下高舉壺鈴。 │
│ (00:20:52,監視器畫面時間11:00:46) │
王玉文走到健身房門口,對店內喊話。 │
│ (00:22:47,監視器畫面時間11:02:41) │
王玉文回到騎樓下使用壺鈴,並將踏步器移至騎樓下店門口│
│ 處使用踏步器。 │
│ (00:25:46,監視器畫面時間11:05:41) │
王玉文於騎樓下店門口位置做伏地挺身動作。 │
│ (00:26:15,監視器畫面時間11:06:10) │
王玉文於店門口來回做橫向跨步。 │
│ (00:27:15,監視器畫面時間11:07:09) │
王玉文於騎樓下店門口位置做原地跑步及跳躍運動。 │




│ (00:28:05,監視器畫面時間11:08:00) │
王玉文於騎樓下店門口位置使用壺鈴。 │
├───────────────────────────┤
│二、108 年4 月29日: │
│ (00:03:46,監視器畫面時間18:13:47) │
王玉文出現在騎樓樑柱旁邊,左手持行動電話。 │
│ (00:03:53,監視器畫面時間18:13:54) │
王玉文邊使用行動電話(同時右手比畫著),邊由騎樓樑柱│
│ 旁往騎樓內移動。 │
│ (00:04:00,監視器畫面時間18:14:01) │
王玉文按壓畫面左方自動門的按鈕,短暫進入健身房數秒。│
│ (00:04:04,監視器畫面時間18:14:06) │
邱國治即阻擋王玉文去向,並與王玉文一同走出健身房外。│
│ (00:04:27,監視器畫面時間18:14:28) │
王玉文於健身房店門口講電話,身穿白色短袖T 恤及黑色短│
│ 褲之陳志忠站在健身房店門口側邊。 │
│ (00:04:58,監視器畫面時間18:14:59) │
王玉文於店門口與店門內的邱國治發生爭執。 │
│ (00:05:24,監視器畫面時間18:15:25) │
王玉文邱國治及陳志忠三人於健身房店門口發生爭執,王│
│ 玉文於店門口對邱國治大聲咆哮。 │
│ (00:07:36,監視器畫面時間18:17:37) │
王玉文貼近邱國治的臉,對邱國治大聲咆哮。 │
│ (00:08:18,監視器畫面時間18:18:19) │
王玉文邱國治持續爭執。 │
│ (00:08:38,監視器畫面時間18:18:39) │
│ 一名脖子圍黑色毛巾之白色無袖男子,自健身房走出,往畫│
│ 面上方方向走。 │
│ (00:10:03,監視器畫面時間18:20:04) │
│ 一名面戴口罩之女子自畫面左方健身房店門口旁邊出入口走│
│ 出,行經騎樓。 │
│ (00:14:39,監視器畫面時間18:24:40) │
王玉文邱國治大聲咆哮,一邊在邱國治雙頰邊揮舞雙臂,│
│ 陳志忠上前站在邱國治右側。 │
│ (00:15:52,監視器畫面時間18:25:54) │
│ 一名棕色頭髮及肩、後背藍色背包之女子走入健身房。 │
│ (00:15:57,監視器畫面時間18:25:58) │
王玉文持續對邱國治大聲咆哮,畫面時間18:25:58並以左│
│ 臂與邱國治發生推擠,邱國治因此往後退數步。 │
│ (00:17:39,監視器畫面時間18:27:40) │




王玉文一邊表示自己要敲擊牆面製造音響,一邊將地上撿起│
│ 之果皮丟到騎樓樑柱旁之盆栽;三名顧客自畫面右側走入健│
│ 身房內。 │
│ (00:18:15,監視器畫面時間18:28:16) │
王玉文邱國治互指著對方爭執。 │
│ (00:20:33,監視器畫面時間18:30:34) │
王玉文邱國治大聲咆哮。 │
│ (00:20:57,監視器畫面時間18:30:58) │
│ 一頭戴安全帽之女子進入健身房。 │
│ (00:23:31,監視器畫面時間18:33:32) │
│ 一身穿藍色短袖、黑色長褲女性顧客進入健身房。 │
│ (00:24:12,監視器畫面時間18:34:14) │
│ 一身穿米白色短袖T 恤、黑色長褲之女性顧客進入健身房。│
│ (00:25:06,監視器畫面時間18:35:07) │
王玉文邱國治下跪作發誓貌。 │
│ (00:26:35,監視器畫面時間18:36:36) │
王玉文左手持行動電話報警,一邊舉起右手對店門口打開,│
│ 站在健身房門口之邱國治噴灑不明液體,並手指店內大聲呼│
│ 喊「有人要殺我,救命啊!警察、警官,有人要殺我,在○│
│ ○區○○路○段000 號,那個人叫邱國治他拿武器威脅我,│
│ 你要趕快來救我啊!那個那個陳志忠要拿鐵棍要來打我,救│
│ 命啊!○○區○○路○段000 號喔、000 號!他們要殺我救│
│ 命啊」掛電話後對邱國治稱「我跟你講,是你要叫我叫警察│
│ 來的啊,我們不要再爭執了,這樣對大家都不好,你要吃飯│
│ 我也要生存。」。 │
│ (00:29:04,監視器畫面時間18:39:05) │
│ 一身穿長袖帽T 之男子於畫面右下角右側停好黑色機車後 │
│ ,走入健身房。 │
│ (00:29:23,監視器畫面時間18:39:24) │
│ 兩名頭戴安全帽之女子與一名頭戴安全帽之小朋友自畫面左│
│ 方健身房店門口旁邊出入口往畫面右側道路方向走出,行經│
│ 騎樓。 │
│ (00:04:12,監視器畫面時間18:44:14) │
│ 警車搭載一名員警下車到場。 │
│ (00:05:59,監視器畫面時間18:46:01) │
│ 警車駛離後,另三員警隨後到場,王玉文對警察表示邱國治
│ 持啞鈴威脅,要對邱國治提出告訴,警察請王玉文趕快去準│
│ 備提告資料,王玉文即從騎樓樑柱處步行離開。 │
├───────────────────────────┤
│三、108 年5 月16日: │




│ (00:00:51,監視器畫面時間16:25:52) │
王玉文從對街(畫面右上角)慢慢朝騎樓下走近。 │
│ (00:00:57,監視器畫面時間16:25:58) │
王玉文朝健身房店門口方向舉起右手,做出示意店內人出來│
│ 的手勢。 │
│ (00:01:12,監視器畫面時間16:26:13) │
王玉文朝健身房店門口方向走近,不斷伸出右手指著店內。│
│ (00:01:48,監視器畫面時間16:26:49) │
王玉文不斷朝健身房方向拍照。 │
│ (00:02:15,監視器畫面時間16:27:16) │
王玉文朝健身房門走近,按開健身房自動門開關,站在店門│
│ 口與店內的人說話。 │
│ (00:05:48,監視器畫面時間16:30:49) │
王玉文繼續朝健身房店內方向拍照。 │
│ (00:06:55,監視器畫面時間16:31:56) │
王玉文按開健身房自動門,朝店內拍照、一邊右手指內大聲│
│ 咆哮。 │
│ (00:08:06,監視器畫面時間16:33:07) │
│ 陳志忠自健身房走出,王玉文拒絕離開,並對陳志忠及往店│
│ 內方向大聲呼喊「警察叫我留在這裡」。 │
│ (00:09:06,監視器畫面時間16:34:07) │
王玉文持續朝店內方向拍照。 │
│ (00:10:46,監視器畫面時間16:35:47) │
王玉文於畫面右下角健身房店門口騎樓下做伏地挺身。 │
│ (00:17:05(監視器畫面時間16:42:06) │
王玉文於騎樓下報警,大聲對電話內員警喊叫「那我回去拿│
│ 武士刀啦來跟他對決,你不來不來,大家馬上來健身房上擂│
│ 台啦!你們派出所是不是同意我跟他私鬥啊、我問你啦!你│
│ 們派出所是不是同意我跟他們私鬥!就這麼一句話!我馬上│
│ 拿炸彈、汽油彈過來可不可以啊!那你們警察這樣辦案喔!│
│ 還在那邊威脅我!... (中間聲音模糊)我要看凶器被沒收│
│ ,沒有... (中間聲音模糊)我要警方把他們帶走啊,怕他│
│ 們湮滅證據啊,我在門口這邊怕他們湮滅證據帶走啊,我用│
│ 走的啊,要不然就是你、我現在都有錄音,要不然你現在同│
│ 意我跟他私鬥,大家來簽生死狀沒有,我要在這邊等你看你│
│ 把凶器帶走,4 月29號的凶器帶走,你要是在忙,我再繼續│
│ 打110 ,我知道啊我了解,但是問題是他現在是現行犯被我│
│ 抓到了啊!他4 月29號拿棍子揮舞,對啊我看了害怕,他拿│
│ 出來,放在雨傘架那邊,我告了啊,我去地檢署告他殺人」│
│ ,期間有兩名女性自畫面左方之健身房旁邊出入口進出。 │




│ (00:02:09,監視器畫面時間17:02:10) │
│ 兩名員警抵達現場,王玉文左手指健身房門口鐵門處,表示│
│ 店門口旁的鐵門拉桿及店內鐵棍是凶器。 │
│ (00:02:38,監視器畫面時間17:02:39) │
王玉文對警方大聲喊叫「沒收!」,雙手不斷手指鐵門處。│
│ (00:08:15,監視器畫面時間17:08:16) │
王玉文拿起相機往健身房店內方向拍照,期間身穿紅色雨衣│
│ 之外送員進入健身房。 │
│ (00:08:44,監視器畫面時間17:08:45) │
│ 身穿藍色無袖之邱國治抵達店內。 │
│ (00:13:49,監視器畫面時間17:13:50) │
王玉文騎車前往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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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