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藥事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字,108年度,2598號
TYDM,108,桃簡,2598,2020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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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桃簡字第259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卓少墉(原名卓宇軒)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8年度偵字第256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卓少墉輸入禁藥,處有期徒刑參月。
扣案含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油參拾瓶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所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審酌被告卓少墉輸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含尼古丁成分之禁 藥即電子菸油30瓶,危及我國藥品衛生及安全之管理,應予 非難。惟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品行、智識 程度、生活狀況及輸入禁藥之數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
此外,被告所犯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之輸入禁藥罪係最重法 定本刑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雖非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 所定得易科罰金之罪,然上開宣告刑既為6 月以下有期徒刑 ,依刑法第41條第3 項規定,仍得依同條第2 項折算規定易 服社會勞動,是本院自得逕為簡易判決處刑。此與被告向本 院所表示,希望易服勞動之意相合,併此敘明。三、扣案之電子菸油30瓶,均屬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王以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芸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25604號
被 告 卓少墉 男 3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街00○0號
居桃園市○○區○○街0段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卓少墉明知含有「Nicotine」成分之電子菸油,係以藥品列 管,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查驗登記,核 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輸入,如未經核准而擅自輸入, 則屬於藥事法第22條所稱之禁藥,竟基於輸入禁藥之犯意, 於民國108 年4 月間,以含運費共新臺幣1 萬元之代價,在 淘寶網站,向某不知名之商家購得電子菸油30瓶(品名標示 :evo SALT、HALO、LOMEX ,數量30BOT ,產地US)後,於 108 年4 月15日,委由九龍環球運通有限公司申報進口(報 單號碼:CX08526W5053、主提單號碼:000- 00000000 號) ,嗣為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下稱臺北關)查獲,並扣得上 開電子菸油30瓶,經送請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檢驗後,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卓少墉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臺北關扣押貨物運輸工具 收據及搜索筆錄、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FDA 研字第 1080013387號函暨檢驗報告書、現場照片各1 份附卷可稽, 並有扣案電子菸油30瓶可資佐證,被告自白與犯罪事實相符 ,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卓少墉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之輸入禁藥罪 嫌。本件扣得之電子菸油30瓶,為被告所有,請依刑法第38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檢 察 官 王以文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盧憲儀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參考法條:
藥事法第82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 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億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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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九龍環球運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