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投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原選簡字,108年度,3號
TYDM,108,桃原選簡,3,2020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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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桃原選簡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德孝


      李香蘭



      王榮壽



      葉增昌




      陳翠蘭




      陳翠秋




      陳雅芳



      陳雅筑



      陳晉陞



      陳惠玲



      胡維德



      陳明光




      陳明志



      范鳳英



      林秀紅



上列被告因妨害投票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選偵字第47號、108 年度選偵字第55號、108 年度選偵字第
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德孝共同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褫奪公權壹年。
陳翠秋共同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褫奪公權壹年。
李香蘭王榮壽葉增昌陳翠蘭陳雅芳陳雅筑陳晉陞陳惠玲胡維德陳明光陳明志范鳳英林秀紅共同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各處有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並均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各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萬元。均褫奪公權壹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㈠第1 行所載之「 陳德孝李香蘭及附表一所示之人」應更正為「陳德孝、李 香蘭與王榮壽陳德孝又與陳翠秋陳雅芳陳雅筑、陳晉 陞;及陳德孝分別與葉增昌陳翠蘭陳惠玲胡維德、陳 明光、陳明志」;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一、編號1 之「 方式」欄位應予補充為「由陳德孝李香蘭王榮壽共通商 議遷徙戶籍乙事,而由王榮壽委託陳德孝前往桃園縣復興區 戶政事務所代為辦理。」;附表一、編號5 之「方式」欄位 應予補充為「經陳翠秋委託陳德孝前往桃園縣復興區戶政事 務所代為辦理。」;及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陳德孝李香蘭王榮壽葉增昌陳翠蘭陳翠秋陳雅芳陳雅筑、陳 晉陞陳惠玲胡維德陳明光陳明志范鳳英林秀紅 等15人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陳德孝李香蘭王榮壽葉增昌陳翠蘭陳翠秋陳雅芳陳雅筑陳晉陞陳惠玲胡維德陳明光、陳 明志、范鳳英林秀紅等15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46 條第 2 項之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 而為投票罪。
㈡按共同正犯之成立,只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 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 且意思之聯絡不限於事前有協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 意之聯絡者,亦屬之。又各行為人間之意思聯絡,不以直接 聯絡為限,即使為間接之聯絡,亦包括在內。而共同實施犯 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 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目的者,即應對全部 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是共同正犯在犯意聯絡範圍內之 行為,應同負全部責任(最高法院28年度上字第3110號、34 年度上字第862 號、73年度台上字第2364號、77年度台上字 第2135號判決意旨參照)。復按刑法第146 條第2 項係規定 「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徒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 投票者,亦同。」此項規定,依文義解釋,應屬因身分、特 定關係成立之罪,其犯罪主體,須為因之而取得投票權而為 投票之人,然並不因此排除他人得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本文 規定,與該選舉投票之人成立共同正犯。查被告陳德孝、李



香蘭雖不具備「以虛偽遷徒戶籍取得投票權之選舉權人」之 身分關係,惟其等與被告王榮壽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 一編號1 部分,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被告陳德孝又就同 附表編號4 至7 部分,與陳翠秋陳雅芳陳雅筑陳晉陞 ;及就同附表編號2 、編號3 、編號8 至編號11部分,分別 與葉增昌陳翠蘭陳惠玲胡維德陳明光陳明志,具 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被告范鳳英林秀紅就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附表編號二部分,彼此亦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其等自應分別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陳德孝李香蘭所為 ,相較於其他共同正犯之犯罪情節,並未較輕微,無從依刑 法第31條第1 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併此敘明。 ㈢被告陳德孝陳翠秋就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一編號4 至7 部分;被告陳德孝就同附表編號1 至編號3 、編號8 至 編號11部分;被告范鳳英林秀紅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 表編號二部分,雖遷徙戶籍取得選舉權之數目各自有數個, 但上開犯行均係為取得同一選舉之投票權所為,所侵害選舉 正確性、公正性之法益仍屬單一,應均認渠等係基於單一之 主觀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 、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及刑法評價上, 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一行為予以評價實屬合理 ,是其等所為,為接續犯,皆僅論以一罪。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陳德孝等15人不思以正 途謀得被告陳德孝當選里長,竟以虛偽遷徙戶籍之方式取得 本案選舉之投票權而為投票,影響選舉之公平性及正確性, 悖於民主機制之正常運作,所為應予非難;惟念被告15人犯 後終知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並參酌被告陳德孝係本案 選舉之候選人,於本案居於主謀地位,主導犯罪進行,被告 陳翠秋則另參與被告陳雅芳陳雅筑陳晉陞辦理虛偽遷徙 戶籍之行為,以及其他被告各自所擔任之角色及參與犯行程 度;兼衡其等15人之犯罪動機、目的、智識程度、生活狀況 、過往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被告陳德孝李香蘭王榮壽陳翠蘭陳翠秋陳雅芳陳雅筑陳晉陞陳惠玲陳明光陳明志范鳳英,林秀 紅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被告葉 增昌、胡維德前雖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惟 於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 刑以上刑之宣告,此分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5 份在卷為憑,其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於犯後終能坦承 犯行,尚有悔意,信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



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 當,爰分別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規定,均宣 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另斟酌被告等人所為已對選舉制度 之公平性造成損害,其因守法觀念薄弱而觸法,為確保其等 能記取教訓,避免再犯,自有命其等履行一定之負擔為宜, 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規定,審酌其等犯罪情節、 家庭經濟狀況等情形,併諭知被告15人均應於判決確定之日 起1 年內,向公庫支付各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以勵自新兼收 惕儆之效。倘其等違反上開應行負擔之事項且情節重大者, 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規定,其等緩刑之宣告仍得 由檢察官聲請撤銷,附此敘明。
㈥再按犯本章之罪或刑法分則第六章之妨害投票罪,宣告有期 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13 條第3 項定有明文,而此項褫奪公權之宣告,寓有強制 性,為刑法第37條第2 項之特別規定,不受宣告1 年以上有 期徒刑之限制,法院自應優先適用(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非 字第33號判決意旨參照),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3 條 第3 項並未明定褫奪公權之期間,是所宣告之褫奪公權期間 ,自應回歸適用刑法第37條第2 項之規定。查被告等15人係 犯刑法分則第6 章之罪,且經本院宣告有期徒刑,揆諸上開 說明,自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3 條第3 項及刑法第 37條第2 項之規定,衡酌被告15人之犯罪情節,併宣告褫奪 公權如主文所示。又依刑法第74條第5 項規定,緩刑之效力 不及於褫奪公權之宣告,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 454 條第2 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3 條第3 項,刑法 第11條、第28條、第31條第1 項本文、第146 條第2 項、第 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2 項第 4 款、第37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康惠龍、范玟茵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鍵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46 條: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 年度選偵字第47號、108 年度選偵字第55號、108 年度選偵字第57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選偵字第47號
108年度選偵字第55號
108年度選偵字第57號
被 告 陳德孝 男 5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桃園市○○區○○里○○○00○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香蘭 女 5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王榮壽 男 64歲(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居桃園市○○區○○街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葉增昌 男 6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桃園市○○區○○里○○○00○0

居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0
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翠蘭 女 5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里○○○00○0

居桃園市○○區○○路000巷000弄00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翠秋 女 5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里○○○00○0

居桃園市○○區○○路000巷000弄00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雅芳 女 2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里○○○00○0

居桃園市○○區○○路000巷000弄00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雅筑 女 2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里○○○00○0

居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晉陞 男 2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里○○○00○0

居桃園市○○區○○路000巷000弄00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惠玲 女 5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里○○○00號
居桃園市○○區○○○街0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胡維德 男 6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里○○○00號
居桃園市○○區○○○街0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明光 男 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里○○○00號
居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
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明志 男 4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里○○○00號
居桃園市○○區○○路0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范鳳英 女 5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里○○○00號
居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秀紅 女 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里○○○00號
居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投票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德孝為民國 107 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桃園市復興區奎輝 里里長參選人,其與附表所示之人均明知里長選舉為小區域 選舉,以虛偽遷徙戶籍方式增加選舉權人,即足以影響選舉 結果,且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在 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 4 個月以上者,方取得各該選舉區之 選舉人資格,然為求陳德孝得以順利當選,竟分別為以下行 為:
(一)陳德孝李香蘭及附表一所示之人,共同基於意圖使特定 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之犯意 聯絡,由附表一所示之人本人或委託他人,分別於附表一 所示之時間,前往桃園市復興區戶政事務所,將附表一所 示之人之戶籍虛偽遷徙至附表一所示之住址,以此方式使 附表一所示之人均取得前揭選舉之選舉權人資格。(二)范鳳英林秀紅等 2 人,基於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 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之犯意,分別於附表 二所示之時間,前往桃園市復興區戶政事務所,將本人之 戶籍虛偽遷徙至附表二所示之住址,以此方式使范鳳英林秀紅等 2 人均取得前揭選舉之選舉權人資格。嗣附表 一、二所示之人均因此經戶政機關列入選舉人名冊,並於 107 年 11 月 24 日投票日,前往投票所領取選票及投票 ,使前揭里長選舉之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移送及桃園 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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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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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陳德孝於調詢及│證明被告葉增昌陳翠蘭陳翠秋、│




│ │偵查中之供述 │陳雅芳陳雅筑陳晉陞均未實際居│
│ │ │住於現戶籍地;另被告陳德孝為提高│
│ │ │其所參選 107 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 │
│ │ │桃園市復興區奎輝里里長選舉之得票│
│ │ │數以當選,而於 107 年 11 月 24 │
│ │ │日前某時,即與被告李香蘭共同謀議│
│ │ │,欲拜託兄弟姊妹商量遷移戶籍至奎│
│ │ │輝里以增加票源等事宜;嗣後被告陳│
│ │ │德孝及李香蘭即於附表一所示之日期│
│ │ │,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使附表一所│
│ │ │示之人將戶籍遷入現戶籍地等相關事│
│ │ │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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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告李香蘭於調詢及│證明被告王壽並未實際居住於現戶│
│ │偵查中之供述 │籍地;另被告陳德孝為提高其所參選│
│ │ │107 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桃園市復興│
│ │ │區奎輝里里長選舉之得票數以當選,│
│ │ │而於 107 年 11 月 24 日前某時, │
│ │ │即與被告李香蘭共同謀議,欲拜託兄│
│ │ │弟姊妹商量遷移戶籍至奎輝里以增加│
│ │ │票源等事宜;嗣後被告陳德孝及李香│
│ │ │蘭即於附表一所示之日期,以附表一│
│ │ │所示之方式,使附表一所示之人將戶│
│ │ │籍遷入現戶籍地等相關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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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被告王榮壽於警詢及│證明被告王榮壽未實際居住於現戶籍│
│ │偵查中之供述 │地;且被告陳德孝李香蘭有於107 │
│ │ │年1 月上旬某時,以補助為誘因要求│
│ │ │被告王榮壽將戶籍遷移至現戶籍地,│
│ │ │並暗示被告王榮壽藉此方式取得投票│
│ │ │權,增加陳德孝參選107 年地方公職│
│ │ │人員選舉桃園市復興區奎輝里里長之│
│ │ │支持者票源;被告王榮壽則於107 年│
│ │ │1 月26日將身分證及委託書交付與被│
│ │ │告李香蘭,並同意被告陳德孝代理將│
│ │ │原戶籍遷移到現戶籍地;被告李香蘭
│ │ │則於投票前打電話叫被告王榮壽特地│
│ │ │至路途遙遠之桃園市復興區奎輝里投│
│ │ │票與被告陳德孝;另被告王榮壽亦確│
│ │ │實有於107 年11月24日前往投票等相│




│ │ │關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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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被告葉增昌於調詢及│證明被告葉增昌未實際居住於現戶籍│
│ │偵查中之供述 │地;且被告陳德孝先於 105 年間, │
│ │ │以申請補助款及取得投票權作為誘因│
│ │ │,要求被告葉增昌遷移戶籍至奎輝里│
│ │ │,以取得投票權並增加被告陳德孝參│
│ │ │選奎輝里里長選舉之支持者票源;被│
│ │ │告葉增昌則於 105 年 12 月 6 日將│
│ │ │身分證交付與被告陳德孝,並同意其│
│ │ │代理將原戶籍遷移到現戶籍地;另被│
│ │ │告葉增昌亦確實有於 107 年 11 月 │
│ │ │24 日前往投票等相關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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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被告陳翠蘭於調詢及│證明被告陳翠蘭未實際居住於現戶籍│
│ │偵查中之供述 │地;且被告陳德孝有於 107 年農曆 │
│ │ │過年期間某時,在桃園市大溪區某不│
│ │ │詳地點,以其參選 107 年桃園市復 │
│ │ │興區奎輝里里長需增加支持者票源為│
│ │ │由,請求被告陳翠蘭將戶籍遷移至現│
│ │ │戶籍地,以取得投票權;被告陳翠蘭
│ │ │則於 107 年 7 月 17 日將身分證交│
│ │ │付與被告陳德孝,並同意其代理將原│
│ │ │戶籍遷移到現戶籍地;另被告陳翠蘭
│ │ │亦確實有於 107 年 11 月 24 日前 │
│ │ │往投票等相關事實。 │
├───┼─────────┼────────────────┤
│6 │被告陳翠秋於調詢及│證明被告陳翠秋未實際居住於現戶籍│
│ │偵查中之供述 │地;且被告陳德孝有於 105 年間以 │
│ │ │其參選 107 年桃園市復興區奎輝里 │
│ │ │里長需增加支持者票源為由,邀請被│
│ │ │告陳翠秋將戶籍遷移至現戶籍地,以│
│ │ │取得投票權;被告陳翠秋則於 107 │
│ │ │年 7 月 17 日將身分證交付與被告 │
│ │ │陳德孝,並且同意其代理將原戶籍遷│
│ │ │移到現戶籍地;另被告陳翠秋亦確實│
│ │ │有於 107 年 11 月 24 日前往投票 │
│ │ │等相關事實。 │
├───┼─────────┼────────────────┤
│7 │被告陳雅芳於調詢及│證明被告陳雅芳陳翠秋陳晉陞及│




│ │偵查中之供述 │陳雅筑均未實際居住於現戶籍地;且│
│ │ │被告陳翠秋有於 107 年 3 月間某時│
│ │ │,要求被告陳雅芳虛遷戶籍,以讓未│
│ │ │實際居住於現戶籍地之被告陳雅芳取│
│ │ │得投票權之方式,增加 107 年桃園 │
│ │ │市復興區奎輝里里長候選人即被告陳│
│ │ │德孝之得票數,被告陳雅芳允諾後即│
│ │ │交付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與被告陳│
│ │ │翠秋轉交被告陳德孝,由被告陳德孝
│ │ │代理將被告陳雅芳之原戶籍遷移到現│
│ │ │戶籍地;另被告陳雅芳亦確實有於 │
│ │ │107 年 11 月 24 日前往投票等相關│
│ │ │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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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被告陳雅筑於調詢及│證明被告陳雅筑未實際居住於現戶籍│
│ │偵查中之供述 │地;且被告陳翠秋有於 107 年 3 月│
│ │ │間某時,要求被告陳雅筑虛遷戶籍,│
│ │ │以讓未實際居住於現戶籍地之被告陳│
│ │ │雅筑取得投票權之方式,增加 107 │
│ │ │年桃園市復興區奎輝里里長候選人即│
│ │ │被告陳德孝之得票數;被告陳雅筑則│
│ │ │於 107 年 3 月間某時,將身分證及│
│ │ │印章交付與被告陳翠秋,並同意其代│
│ │ │理將原戶籍遷移到現戶籍地;另被告│
│ │ │陳雅筑亦確實有於 107 年 11 月 24│
│ │ │日前往投票等相關事實。 │
├───┼─────────┼────────────────┤
│9 │被告陳晉陞於調詢及│證明被告陳晉陞未實際居住於現戶籍│
│ │偵查中之供述 │地;且被告陳翠秋有於 107 年 3 月│
│ │ │間某時,要求被告陳晉陞虛遷戶籍,│
│ │ │以讓未實際居住於現戶籍地之被告陳│
│ │ │晉陞取得投票權之方式,增加 107 │
│ │ │年桃園市復興區奎輝里里長候選人即│
│ │ │被告陳德孝之得票數;被告陳晉陞則│
│ │ │於 107 年 3 月間某時,將身分證交│
│ │ │付與被告陳翠秋,並同意其代理將原│
│ │ │戶籍遷移到現戶籍地;另被告陳晉陞
│ │ │亦確實有於 107 年 11 月 24 日前 │
│ │ │往投票等相關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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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被告陳惠玲於調詢及│證明被告陳惠玲未實際居住於現戶籍│
│ │偵查中之供述 │地;且被告陳德孝有於 107 年 1 月│
│ │ │某日,在桃園市龍潭區百年二街 36 │
│ │ │之 1 號 5 樓,以其參選 107 年桃 │
│ │ │園市復興區奎輝里里長需增加支持者│
│ │ │票源為由,請求被告陳惠玲將戶籍遷│
│ │ │移至現戶籍地,以取得投票權;被告│
│ │ │陳惠玲則於 107 年 3 月某時,將身│
│ │ │分證委託交付與母親黃春妹,並委託│
│ │ │其代理將原戶籍遷移到現戶籍地;另│
│ │ │被告陳惠玲亦確實有於 107 年 11 │
│ │ │月 24 日前往投票等相關事實。 │
├───┼─────────┼────────────────┤
│11 │被告胡維德於調詢及│證明被告胡維德未實際居住於現戶籍│
│ │偵查中之供述 │地;且被告陳惠玲有於 107 年 3 月│
│ │ │14 日前某時與被告胡維德共同謀議 │
│ │ │虛遷戶籍,以讓未實際居住於現戶籍│
│ │ │地之被告陳惠玲胡維德均取得投票│
│ │ │權之方式,增加 107 年桃園市復興 │
│ │ │區奎輝里里長候選人即被告陳德孝之│
│ │ │得票數;被告胡維德則於 107 年 3 │
│ │ │月 14 日,委託岳母黃春妹代理將原│
│ │ │戶籍遷移到現戶籍地;另被告胡維德
│ │ │亦確實有於 107 年 11 月 24 日前 │
│ │ │往投票等相關事實。 │
├───┼─────────┼────────────────┤
│12 │被告陳明光於調詢及│證明被告陳明光未實際居住於現戶籍│
│ │偵查中之供述 │地;且被告陳德孝有於 107 年 1 月│
│ │ │某日,在桃園市龍潭區某牛排館內,│
│ │ │以其參選 107 年桃園市復興區奎輝 │
│ │ │里里長需增加支持者票源為由,請求│
│ │ │被告陳明光將戶籍遷移至現戶籍地,│
│ │ │以取得投票權;被告陳明光則於 107│
│ │ │年 3 月某時,委託母親黃春妹代理 │
│ │ │將原戶籍遷移到現戶籍地;另被告陳│
│ │ │明光亦確實有於 107 年 11 月 24 │
│ │ │日前往投票等相關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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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被告陳明志於調詢及│證明被告陳明志未實際居住於現戶籍│
│ │偵查中之供述 │地;且被告陳德孝有於 107 年 1 月│




│ │ │某日,在桃園市龍潭區某牛排館內,│
│ │ │以其參選 107 年桃園市復興區奎輝 │
│ │ │里里長需增加支持者票源為由,請求│
│ │ │被告陳明光將戶籍遷移至現戶籍地,│
│ │ │以取得投票權,並請求陳明光轉知陳│
│ │ │明志遷戶籍乙事;被告陳明志於 107│
│ │ │年 4 月上旬某時在上開牛排館與被 │
│ │ │告陳明光碰面並得知此事後,遂於 │
│ │ │107 年 4 月 30 日親自至桃園市復 │
│ │ │興區戶政事務所辦理將原戶籍遷移到│
│ │ │現戶籍地;另被告陳明志亦確實有於│
│ │ │107 年 11 月 24 日前往投票等相關│
│ │ │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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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被告范鳳英於調詢及│證明被告范鳳英未實際居住於現戶籍│
│ │偵查中之供述 │地;且被告范鳳英經胞弟范揚貴告知│
│ │ │被告陳德孝欲參選 107 年桃園市復 │
│ │ │興區奎輝里里長後,為增加被告陳德│
│ │ │孝之得票數,即於 107 年 2 月 21 │
│ │ │日,親自至桃園市復興區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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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