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08年度,673號
TYDM,108,審附民,673,2020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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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673號
附民原告  徐詩淇 年籍詳卷
附民被告  姜義星 同上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108 年度審易字第1559號,嗣經裁定改
行簡易判決程序,現以108 年度審簡字第1048號案件審理中),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簡方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建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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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