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8年度,2058號
TYDM,108,審訴,2058,2020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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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訴字第205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買雅慧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8 年度毒偵字第2616號、第4719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
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
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
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買雅慧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買雅慧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 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5年2 月15日執行完畢釋放 出所,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現更名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同)檢察官以94年度毒偵 字第47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97年間(即前開觀察、勒 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 年度審訴字第2870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2 月,應執行有期 徒刑7 月確定(於本案不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悔改,分 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 犯意,先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一所示之方 式,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如附表一各次所示。嗣為警 分別查獲如附表一「查獲經過」欄所示,並扣得其所有供本 案施用毒品所用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始查悉上情。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買雅慧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 編號對照表、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檢驗總表、宜蘭縣 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對照表、 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臺北濫用藥物 檢驗報告。
㈢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㈣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分別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 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其為供己施用而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分別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 不另論罪。
㈡被告所犯上開4 罪間,犯意分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
㈢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戒癮處分及法院判處罪刑 確定,本應徹底戒絕毒癮,詎其竟未能自新,仍一再施用足 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及抗藥性等障礙之毒品 ,戕害自身健康,漠視法令禁制,所為殊無可取。兼衡其犯 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 可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㈠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供本案施用毒品所 用,業據被告供明在卷(參本院108 年12月18日準備程序筆 錄,第3 頁),爰俱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均宣告 沒收,併此敘明。
㈡至其餘扣案物,經核均與本案無關,爰不予宣告沒收,末此 敘明。
五、應適用之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 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1 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2 項前段。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劉仲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呂曾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
│編號│施用時間、地點 │施用毒品之方式及所施│ 查獲經過 │ 宣告刑 │
│ │ │用之毒品 │ │ │
├──┼─────────┼──────────┼───────────┼────────┤
│ 1 │108 年4 月29日上午│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嗣於108 年4 月29日下午│買雅慧施用第二級│
│ │7 、8 時許,在桃園│玻璃球內燒烤吸其煙氣│4 時19分許(起訴書誤載│毒品,處有期徒刑│
│ │市龍潭區中興路499 │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為「18分許」,應予更正│貳月,如易科罰金│
│ │巷52弄11號住處內 │他命1 次 │),為警在桃園市大溪區│,以新臺幣壹仟元│
│ ├─────────┼──────────┤南興路二段545 號查獲,│折算壹日;又施用│
│ │108 年4 月29日下午│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並扣得其所有供本案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
│ │2 時許,在桃園市大│用海洛因1 次。 │毒品所用如附表二編號1 │期徒刑陸月,如易│
│ │溪區瑞仁路路旁 │ │所示之物,始查悉上情。│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 │108 年7 月24日晚間│先以針筒注射方式,施│嗣於108 年7 月25日上午│買雅慧施用第一級│
│ │8 時許,在桃園市觀│用海洛因1 次;再以將│7 時20分許(起訴書誤載│毒品,處有期徒刑│
│ │音區新富路1326號員│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為「15分」,應予更正)│陸月,如易科罰金│
│ │工宿舍內 │球內燒烤吸其煙氣之方│,為警在桃園市觀音區新│,以新臺幣壹仟元│
│ │ │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富路1326號員工宿舍內查│折算壹日;又施用│
│ │ │1 次。 │獲,並扣得其所有供本案│第二級毒品,處有│
│ │ │ │施用毒品所用如附表二編│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號2 所示之物,始查悉上│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情。 │壹仟元折算壹日。│
└──┴─────────┴──────────┴───────────┴────────┘
附表二:
┌──────────────────────────────────────────┐




│應沒收之物: │
├──┬──────────┬──┬─────────────────────────┤
│編號│ 扣押物品 │數量│ 備 註 │
├──┼──────────┼──┼─────────────────────────┤
│ 1 │注射針筒 │2 支│被告所有供(非專供)施用毒品所用 │
├──┼──────────┼──┼─────────────────────────┤
│ 2 │注射針筒 │3 支│被告所有供(非專供)施用毒品所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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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