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8年度,912號
TYDM,108,單禁沒,912,20200120,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9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德貴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08 年度聲沒字第1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德貴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毒偵緝字第360 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 包(含袋毛重 0.48公克,因鑑驗取用0.0024公克)經送檢驗,檢出含有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林德貴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 8 年度毒聲字第122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於民國108 年10 月12日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於108 年11月12日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08 年度毒偵緝字第360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而被告於前開施用毒 品犯行中遭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透明結晶1 包(含袋毛重0. 48公克,因鑑驗取用0.0024公克),經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 分,此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 台北 2018/11/19 UL/2018/B0000000 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 紙存 卷可參,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為第二級毒品,係違禁 物無訛,又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1 個,因沾附有該 盛裝之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 品,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銷燬。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有據 ,應予准許。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 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瓊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附表:
┌─────┬──────────┬──────┬──────────┐
│扣案物外觀│ 數 量 │ 成 分 │備註 │
│ │ │ │ │
├─────┼──────────┼──────┼──────────┤
│透明結晶。│1 包(含袋毛重0.48公│第二級毒品甲│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
│ │克,因鑑驗取用0.0024│基安非他命。│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 │
│ │公克)。 │ │台北2018/11/19 UL/20│
│ │ │ │18/B0000000 號濫用藥│
│ │ │ │物檢驗報告。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