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原易緝字,108年度,2號
TYDM,108,原易緝,2,20200110,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原易緝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鴻恩




選任辯護人 莊劍郎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侵占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9 月25
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鴻恩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王鴻恩因侵占案件,不服本院108 年度 原易緝字第2 號判決,雖具狀聲明上訴,然上訴狀內未敘述 上訴之具體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 書至本院,爰依上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正上訴理由。若逾期未補正,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呂如琦
法 官 許自瑋
法 官 何宗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懿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