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原附民字,106年度,64號
TYDM,106,審原附民,64,20200103,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原附民字第64號
原   告 楊承書
被   告 張海強

      吳家弘

      孫永強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6 年度審原易字第202 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被告吳家弘孫永強部分,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被告張海強部分
㈠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定有明文。 ㈡本件被告張海強經起訴傷害案件,業經本院諭知無罪判決在 案。茲經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民事庭審理,核 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蔡學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宗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