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洸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少連
偵字第233 號、102 年度偵字第20217 號、103 年度偵字第790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四年九月三十日就本案被告范洸甫被訴部分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其中有關被害人龔阿霞、莊秀峯、關麗媜被害部分所為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案被告范洸甫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而被告前於本院民國104 年9 月3 日、同年9 月9 日準 備程序期日時均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乃於同年9 月30日就 被告范洸甫被訴部分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然本院認被告范洸甫被訴有關被害人龔阿霞、莊秀峯、 關麗媜被害部分,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即應進行通常程 序審判,爰撤銷被告范洸甫被訴有關被害人龔阿霞、莊秀峯 、關麗媜被害部分原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 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蔡政佑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鍾宜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