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29號
原 告 郭坤良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竹縣政府間有關就業服務法事件,對於中
華民國 108年12月31日本院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2項規定,應徵收新臺幣三千元裁判
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