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8年度,203號
SCDA,108,交,203,2020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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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203號
原   告 翁鴻章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
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
,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李毓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佳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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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