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90號
SCDV,109,訴,90,20200122,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0號
原   告 林仁彬 
被   告 鄭國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 1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12月 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