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86號
SCDV,109,補,86,2020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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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6號
原   告 黃昌耀 
被   告 林旺朝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
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2782號民
事判例意旨參照),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
594,134元,應繳納裁判費26,7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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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