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0號
聲 請 人 賴清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阮氏玲月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
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伍拾伍萬柒
仟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參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聲請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