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1號
原 告 微笑傳奇公寓大廈管理負責人
法定代理人 江俊良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美華、蔡美蓮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2 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206萬8,9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493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2萬0,993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2萬0,993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提出準備書狀1 份到院,繕本
逕送他造。並請提出管委會及現任代表人報備資料,暨檢查
原告名稱。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美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