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71號
SCDV,109,補,71,2020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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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1號
原   告 微笑傳奇公寓大廈管理負責人

法定代理人 江俊良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美華、蔡美蓮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2 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206萬8,9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493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2萬0,993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2萬0,993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提出準備書狀1 份到院,繕本
  逕送他造。並請提出管委會及現任代表人報備資料,暨檢查
  原告名稱。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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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