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擔保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7號
SCDV,109,補,7,2020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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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號
原   告 黃寶吉 
被   告 劉竹英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擔保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40,494元,
應繳納裁判費64,85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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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