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60號
SCDV,109,補,60,2020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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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0號
原   告 湯刃心 
被   告 新竹縣湖口鄉戶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范娟華 
被   告 廖碧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民事訴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聲明,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
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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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