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0號
原 告 湯刃心
被 告 新竹縣湖口鄉戶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范娟華
被 告 廖碧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民事訴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聲明,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
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