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8號
原 告 宏信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家蒼
訴訟代理人 林士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友湛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肆拾
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肆仟參佰伍拾捌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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