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47號
SCDV,109,補,47,2020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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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7號
原   告 陳智卿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
訴之聲明第一項:「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僱傭關係存在。」,根據
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
續期間。但超過五年者,以五年計算。」,核計訴之聲明第一項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34,000元【計算式為:(3,900x12
x5)=234,000】,加計訴之聲明第3 項請求被告給付1萬元,應認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44,000元,原應繳納裁判費2,650元,惟因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
三分之二。」,依此計算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83 元【計算式
:(2,650x1/3)=883,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883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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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