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5號
原 告 劉羣峯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當事人書狀
,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應為之聲明或陳述;書狀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第116條第1項第4款、第121 條
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狀並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起訴狀內容
雖陳述被告呂芳進不讓原告投保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多次
將原告月薪自新臺幣(下同)7萬5,000元片面調降迄今、未
按時讓原告簽領其薪資單、未依法提繳原告薪水6 %作為勞
工退休金、逕將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裁罰3 萬元由原告之薪資
扣抵,爰依民法第184 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究係請
求本院判決何種事項無從瞭解,茲依前揭規定,限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並依補正後之聲明陳報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所
定費率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美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