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44號
SCDV,109,補,44,2020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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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4號
原   告 李侑宸 


被   告 溫兆喜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500,000元,應
繳納裁判費359,6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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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