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2號
原 告 賴安國即巨群國際專利商標法律事務所
上列原告與被告亦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蘇雀貞間確認債權存在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柒拾參萬伍仟壹佰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
零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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