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2號
SCDV,109,補,22,2020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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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號
原   告 品閣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德 
訴訟代理人 余成里 

被   告 八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政杰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曾聲請對被告八財實業股份有限公
  司、蔡政杰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佰萬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參萬零柒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萬零貳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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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品閣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八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