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1號
SCDV,109,補,21,2020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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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號
原   告 陳珞綺 


原告因請求返還買賣價金,曾聲請對被告八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貳萬伍仟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伍仟柒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貳佰參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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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八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