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號
原 告 陳珞綺
原告因請求返還買賣價金,曾聲請對被告八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貳萬伍仟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伍仟柒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貳佰參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