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7號
SCDV,109,補,17,20200110,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號
原   告 劦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臻寶實業有限公司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零玖萬貳仟柒佰玖
    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捌佰玖拾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壹萬壹仟參佰玖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

1/1頁


參考資料
臻寶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劦翊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