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6號
SCDV,109,補,16,2020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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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號
原   告 文化BOBO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及新 
被   告 八方田商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沛寧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新竹縣○○市○○街○○○號二樓房屋之稅籍
  證明資料。
二、以前開房屋之課稅現值,加上被告積欠之租金金額計算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後,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財產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之計算)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
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
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
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
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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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八方田商貿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