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9年度,3號
SCDV,109,法,3,2020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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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3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新竹縣天主教耶穌聖心烏蘇拉傳教修女會

法定代理人 劉金妹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新竹縣天主教耶穌聖心烏蘇拉傳教修女會捐助章程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准予變更為如附表「修正後捐助章程」欄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使原捐助章程中法人所設之董 事會更為完善,經第4屆第17 次會議董事會決議通過,爰依 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為如附表所示等語,並提出修 正前、後捐助章程、條文對照表、董事會會議紀錄、法人登 記證書等件為證。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 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 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 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三、查,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之修正後條文,其 中第6 條涉及董事會之組成、董事長職務之代行、董事之遴 選、報酬與任期;第7條涉及董事長職權;第9條涉及董事會 召集程序與決議方法,經核聲請人所為上開變更與財團法人 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核屬財團法人組織及其重要管 理方法之變更,且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此 部分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聲請人聲請變更第 14條係涉及捐助章程施行程序,核非屬捐助章程所訂之組織 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 保存其財產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自無向法院聲請裁定准 予變更之必要,此部分聲請,於法洵屬未合,尚難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美利
附 表:
┌───┬───────────┬───────────┬──────┐
│條號 │原捐助章程 │ 修正後捐助章程 │修正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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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第1項)董事會由四人 │(第1項)本法人設董事 │為使原捐助章│
│ │組成。 │會,置董事五人。 │程中法人所設│
│ │(第2項)耶穌聖心烏蘇 │(第2項)耶穌聖心烏蘇 │之董事會更為│
│ │拉傳教修女會會長為當然│拉傳教修女會會長為當然│完善。 │
│ │董事,並為董事會主席,│董事長,由其本人或其指│ │
│ │由其本人或其指定之代理│定之代理人,行使職權。│ │
│ │人,行使職權。 │(第3項)如會長病故或 │ │
│ │(第3項)如會長病故或 │不論任何原因,不能行使│ │
│ │不論任何原因,不能行使│職權時,則由董事中年長│ │
│ │職權時,則由董事中年長│者暫代之。 │ │
│ │者暫時代替之。 │(第4項)其他四位董事 │ │
│ │(第4項)其他三位董事 │則由董事會遴選之。 │ │
│ │由董事會主席遴選之,在│(第5項)均為無給職, │ │
│ │董事會主席或其繼任人未│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
│ │撤銷其任命前,彼等職權│ │ │
│ │應有效。董事會主席指定│ │ │
│ │董事一人為本法人財產保│ │ │
│ │管人。 │ │ │
├───┼───────────┼───────────┼──────┤
│第7條 │(第1項)董事會主席管 │董事長管理本法人一切事│精簡原捐助章│
│ │理本法人一切事務,並依│務,並依民法廿七條第二│程。 │
│ │民法第廿七條第二項之規│項之規定為本法人之法定│ │
│ │定為本法人之法定代表人│代表人。 │ │
│ │。 │ │ │
│ │(第2項)主席有權任用 │ │ │
│ │及解聘本法人之職員。 │ │ │
│ │(第3項)主席得由其個 │ │ │
│ │人負責下,選任一人或多│ │ │
│ │人,管理本法人全部或一│ │ │
│ │部份普通事務,但,是項│ │ │
│ │任命得隨時撤銷之。 │ │ │
├───┼───────────┼───────────┼──────┤
│第9條 │董事會會開會時之議案,│(第1項)董事會須有全 │刪原捐助章程│




│ │以投票方式決定之。如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方│,增列開會、│
│ │數相等時,則取決於主席│得開會。 │決議人數。 │
│ │。 │(第2項)董事會之決議 │ │
│ │ │應有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 │
│ │ │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 │
│ │ │行之,惟下列重要事項應│ │
│ │ │有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
│ │ │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 │
│ │ │以上之同意,並報請主管│ │
│ │ │機關核准後施行之。 │ │
│ │ │(第3項)一、章程變更 │ │
│ │ │之擬議。二、財產及不動│ │
│ │ │產之處分、變更或設定負│ │
│ │ │擔。三、本法人之解散或│ │
│ │ │目的之變更。 │ │
├───┼───────────┼───────────┼──────┤
│第14條│本章程經報請主管機關核│本章程經報奉主管機關核│增修 │
│ │准登記後施行。 │准並完成法定程序後施行│ │
│ │ │,修改時亦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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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