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9年度,47號
SCDV,109,司繼,47,2020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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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47號
聲 請 人 鍾添竹 


法定代理人 鍾明惠 

      鍾享書 
聲 請 人 鍾錦榮 


聲 請 人 鍾錦雲 


聲 請 人 鍾玉英 

關 係 人 陳思嘉 
法定代理人 陳思宇 
上列聲請人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欠缺應補正文件,爰依家事事
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持本函文至戶政事務所申請被繼承人鍾錦祥(男、民國00年
  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有子女、
  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外祖父母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不用」申請聲請人鍾智明鍾雅惠
  鍾嘉茹、張銘晏鍾明惠鍾添竹鍾錦榮鍾錦雲、鍾玉
  英、陳思嘉的戶籍謄本),由聲請人任一人補正即可。
二、聲請人鍾錦榮鍾錦雲鍾玉英為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應
  提出關係人即被繼承人鍾錦祥孫子女(直系血親卑親屬)陳
  思嘉「另案」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准予備查之證明文件
  ,本院方能准予台端拋棄繼承之聲請。
三、聲請人鍾添竹為無行為能力人,其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應由
  法定代理人鍾明惠鍾享書二人共同為之,法定代理人鍾享
  書應以書狀填寫「本件聲請之案號」、「表明為聲請人鍾添
  竹拋棄對被繼承人鍾錦祥拋棄繼承之意思」、「蓋用印鑑章
  印文」後,檢附「印文相符之印鑑證明書(申請目的:拋棄
  繼承)」後陳報本院。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
附錄:
民法第1138條(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 1174 條(繼承權拋棄之自由及方法)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
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
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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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