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司字第4號
聲 請 人 陳銘森即芯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日完結芯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理 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 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 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亦準用之,公司法第334 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 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 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下同)107年6月20日 就任為芯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107 年度 司司字第119號呈報清算人准予備查,復經本院以107年度司 司字第232號、108年度司司字號82號裁定准許展期至108 年 12月20日完結清算在案,惟因清算事務於上開期間尚未了結 ,爰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院經調取本院107年度司司字第119號呈報清算人事 件、107年度司司字第232 號、108年度司司字第82號清算完 結展期事件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 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09年6月20日完結芯傳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