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陳囡
債 務 人 宋美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陸佰柒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為「臺灣銀行」,92年7月1日起變更組織為
「股份有限公司」,全名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按法人組織變更,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
原屬「臺灣銀行」之權利義務,由變更後之「臺灣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繼續承受或負擔,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陳囡於民國103年至107年間邀同債務人宋美連
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
」8筆,共計新臺幣198,670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
法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退伍後滿一
年之日起開始分10 8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
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
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
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
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
二十加計違約金。
(三)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
,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陳囡於就讀
學校畢業後自民國108年8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
欠本金新臺幣198,670元及自民國108年7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2.15%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8年8月2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
務人宋美連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狀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
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蕭凱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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