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董家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伍仟叁佰伍拾壹元,
及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五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五
日止,按利率百分之六點九八利息計算;另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四七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六九八,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九六,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董家宏於民國102年03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
臺幣6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5年,以每壹個月為一
期,共分60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6.98計算,
逾期繳款時,除自遲延日起按借款利率之1.5倍(惟以年
利率百分之20為上限,逾百分之20者,概以百分之20計
收之)按日給付遲延利息外,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違約金。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
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
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除付至民國104年05
月14日之應繳本息外,尚積欠債權人本金新臺幣
365,351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遲延利息與違約金迄
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
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
(三)如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
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
再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
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
本核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
德便。
【帳分號:030050300044960000000000000002】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何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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