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2號
SCDV,109,司促,52,2020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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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董家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伍仟叁佰伍拾壹元,
  及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五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五
  日止,按利率百分之六點九八利息計算;另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四七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六九八,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九六,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董家宏於民國102年03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
    臺幣6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5年,以每壹個月為一
    期,共分60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6.98計算,
    逾期繳款時,除自遲延日起按借款利率之1.5倍(惟以年
    利率百分之20為上限,逾百分之20者,概以百分之20計
    收之)按日給付遲延利息外,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違約金。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
    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
    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除付至民國104年05
    月14日之應繳本息外,尚積欠債權人本金新臺幣
    365,351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遲延利息與違約金迄
    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
    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
  (三)如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
    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
    再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
    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
    本核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
    德便。
  【帳分號:030050300044960000000000000002】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何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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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