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49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務 人 温陳美雲即温兆文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温明軒即温兆文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溫鵬翔即温兆文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温鵬民即温兆文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等於繼承温兆文所得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帶給
付新台幣肆拾參萬肆仟陸佰參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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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2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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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請 求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利率 │備 註 │
│ │(新台幣) │(至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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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6,130元 │108年4月27日 │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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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408,421元 │108年4月27日 │5.9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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