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2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邱鳳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陸仟肆佰肆拾叁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叁萬伍仟伍佰捌拾捌元整,自民國九十五年四
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利率
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邱鳳琴於 89年9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
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95年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36,443元整未為清
償(含年費、掛失費、代償金額、手續費、消費款、預借現
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及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雖
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
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
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35,588元自95年4月14日起
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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