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簿冊管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9年度,2號
SCDV,109,司,2,2020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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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2號
聲 請 人 洪佳華即方禧居家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因方禧居家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聲請指定簿
冊文件保存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洪佳華( 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竹縣○○鄉○○村0鄰○○路000巷00號)為方禧居家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方禧居家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方禧居家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 :方禧居家公司 )之清算人,前業已向本院聲報清算人就任 ,茲因聲請人業已向本院聲報方禧居家公司清算完結,並經 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爰依公司法第332 條規定,請求指定洪 佳華為方禧居家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等語,並提出方禧 居家公司董事會議事錄、洪佳華出具願意擔任方禧居家公司 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之同意書、帳簿憑證明細表等件為證。三、經核聲請人係方禧居家公司之清算人,方禧居家公司業已清 算完結,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業經聲請人提出本院民國10 8年12月16日新院平民政108司司131字第1081000149 號函一 紙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8年度司司字第131號案 卷核閱無訛,是以,聲請人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 方禧居家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爰指定願擔 任該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人之洪佳華為方禧居家公司之 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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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洪佳華即方禧居家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方禧居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