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訴字第2號
原 告 李盈進
即 上 訴人
上訴人與嚴心秀因108 年度重家訴字第2 號請求移轉登記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
800,000 元(上訴人主張伊為系爭不動產之實質所有權人,僅借
名登記予嚴心秀,並主張嚴心秀以8,800,000 元委託仲介出售,
明顯「低價賤售」,見本院108 年度婚字第206 號卷第153-154
頁,本院認系爭不動產以上開售價核課,對於上訴人有利,並無
未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32,1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原
審核課不動產之價額時,明顯誤算,實應繳納88,120元,然僅收
2,870 元,尚短收85,250元,亦應連同前揭上訴費用一併繳納,
合計217,430 元(132,180 +85,250=217,430 ),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振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筑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