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國字第1號
原 告 新睦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即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古明玉
被 告 新竹市政府
即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林智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8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8年12月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民國108年12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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