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567號
SCDV,108,訴,567,20200108,5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67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邱麗華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陳淑卿 


      張文忠 


      蔡宛芸 

      吳金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年9
月30日108年度訴字第56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 ,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 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6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經核上訴人提起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就上訴人原訴之聲 明第一項登報道歉部分,屬非財產權之請求,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肆仟伍佰元;原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各賠 償拾萬元,訴訟標的金額為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 仟肆佰伍拾元。總計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50元,上訴 人未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0日裁定限期命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108年11月25日合法送達裁定,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