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437號
SCDV,108,訴,437,20200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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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37號
原   告 陳煥昇 
原   告 吳金英 
前列陳煥昇吳金英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伊雅律師
被   告 陳貞如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訴訟代理人 江慧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8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中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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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